新北市豆類加工職業工會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總則  

第一條 :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,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定立之。 
第二條 :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豆類加工職業工會。 
第三條 : 本會以互助互惠,增進會員知識,連絡會員情誼為原則;以謀求
  會員福祉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四條 :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
  二段一四一號二樓。

第二章        任務

第五條 : 本會任務如下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1.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  2.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  3.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  4.勞工教育之舉辦。 
  5.會員就業之協助。 
  6.會員康樂事項及自強活動之舉辦。 
  7.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 
  8.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。 
  9.會員權益之保障,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加生產。 
  10.會員互助儲蓄及托兒所之舉辦。 
  11.圖書館、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 
  12.會員懇親會、俱樂部事項之舉辦。 
  13.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 

第三章        會員

第六條 :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內,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豆漿、豆豉、豆
  皮、豆腐乳、豆乾、豆花、臭豆腐等,將豆類加工成任何製品之
  勞工者,均可自由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七條 :

有下列各條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。

  1.褫奪公權者。
  2.無行為能力者。 
  3.脫離本業者。
第八條 :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核準,繳納入會後,方得
  為本會會員。
第九條 :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,不得退會;退會應將退會
  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。
第十條 :

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等權,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一條 : 會員須恪守本會章程,服從指示及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各項費
  用。
第十二條 :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涉及其他不法情事,致使本會信用名譽
  受妨害,由監事監察屬實者,得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
  罰款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;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
 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會員除名後,
  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積欠費用須一併繳清。

第四章        組織

第十三條 :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
  ,得選舉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
 

代行其職務。

第十四條 : 本會設理事五人、後補理事二人,監事一人、後補監事一人,
  均由本會會員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選任之,其次多票者為後補
 

理監事。

第十五條 :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理事長一人,處理日常會務,對外
  代表本會;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會務。
第十六條 :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;並設總務、組
  織、福利三組,各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間互薦兼任之,分別管
 

理各組事務。

  1.總務組:掌握本會一切文件收發、出納、庶務、保險及其他
    部屬之各項事項。
  2.組訓組:掌理本會編組、會籍、選舉、勞工教育、教育出登
    記及組織調查等事項。
  3.福利組:掌理本會合作、儲蓄、仲裁、衛生、娛樂、職業介
    紹及會員福利等事項。
第十七條 :

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會務人員得為有給職。

第十八條 :
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 1.工會章程之修改
  2.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之選任或解任。
  3.會員之停權及除名。
  4.決定本會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決算。
  5.選舉代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。
  6.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  7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:

理事會之職如下:

  1.處理本會之日常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  2.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  3.聽取、採納並處理會員之建議。
第二十條 :

監事之職權如下:

  1.稽核本會經費收支。
  2.審核各種事項之推行狀況。
  3.考核會務人員之工作狀況及本會之言論行動。
第二十一條 :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可連選連任之。
第二十二條 : 本會可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,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
  舉,依相關法令辦理之。 
第二十三條 : 本會循例依法加入總工會及上級工會聯合會為會員,並選舉
 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
第五章        會議

第二十四條 :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;如經理事會決議,或會員
  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 :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;如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
  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六條 :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等各種會議,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
  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二十七條 :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大會,如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
  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,
  委託人民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第二十八條 :

理事會於必要時,可邀請候補理事列席。

第二十九條 : 理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,不得無故缺席,除公假外,非
  有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次會議視為辭職,由後補
  理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三十條 :

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 經費與會計

第三十一條 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1.會員入會費。 
  2.經常會費。 
  3.特別基金。 
  4.臨時募集金。
第三十二條 : 會員入會費,每人定為壹千貳佰元整,於入會時繳交;凡轉
 

保者免收會員入會費。

第三十三條 : 經常會費每人每月定為壹佰陸拾元整;會員如遇失業或其他
  災難時,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少或免除之。
第三十四條 :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,經會員代表大會之
 

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之。

第三十五條 : 本會財產狀況,應每三個月提報理事會審核轉監事稽核之,
  每年公告一次,如有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
  會同監事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 :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七條 :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係參照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三十八條 :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執行
 

之,修正時亦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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